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会员管理规章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、 宗旨与依据:为规范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本委员会”)会员、理事及副会长单位的发展、管理与服务,保障会员权益,促进行业自律与协作,推动民族医药事业的传承、开发与创新,积极响应“健康中国2030”规划纲要及国家关于全民大健康的战略部署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文件及本委员会章程,特制定本规章制度。
第二条、 适用范围: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加入及已成为本委员会会员(含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)、理事单位、副会长单位的资格审核、核准程序、权利义务履行、日常管理及退出等相关事宜。
第三条、 管理原则:会员管理遵循“自愿申请、严格审核、分级管理、权利义务对等、动态考核、协同发展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资格条件
第四条、 会员类别本委员会设以下三类:
1. 会员单位/个人会员: 从事或支持民族医药(含藏、蒙、维、傣、彝、苗等各民族医药)医疗、教育、科研、生产、经营、文化、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专业人士。
2. 理事单位: 在民族医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、贡献突出、积极参与本委员会工作的会员单位。
3. 副会长单位: 在民族医药行业内具有显著引领作用、实力雄厚、热心支持并深度参与本委员会重大工作的理事单位。
第五条、 基本资格条件申请者须拥护本委员会章程,遵纪守法,诚信经营,无不良记录,并分别满足以下条件:
1. 会员单位:
· 具有合法注册及经营资格。
· 业务范围与民族医药相关。
· 认可并愿意遵守本委员会规章制度。
2. 个人会员:
· 从事民族医药相关工作或研究的专业人士。
· 具备相关专业资质或学术背景。
· 热心民族医药事业发展。
3. 理事单位:
在满足会员单位条件基础上,须:
· 在本地区或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。
· 积极参与行业活动,过去两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。
· 愿意承担理事职责,支持委员会工作。
4. 副会长单位:
在满足理事单位条件基础上,须:
· 在民族医药全国或主要区域市场内具有重要影响力或领先地位。
· 对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有显著贡献。
· 有能力并承诺支持本委员会的战略发展及重要项目。
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程序
第六条、 申请提交
1. 申请者需填写对应级别的《入会申请表》(单位/个人),确保信息真实、完整、有效。
2. 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(单位),或个人身份证明、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(个人)。
3. 提交本单位或个人在民族医药领域相关工作、业绩或研究成果的介绍材料。
4. 申请理事、副会长单位须另附相关补充材料,说明其行业影响力及申请理由。
第七条、 初步审核
1. 本委员会会员工作部负责接收申请材料,并进行形式审查。材料不全者,通知限期补正。
2.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,会员工作部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和必要核实。
第八条、 审核与批准
1. 会员单位/个人会员: 由会员工作部提出初审意见,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。
2. 理事单位: 由会员工作部初审后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3. 副会长单位: 由会员工作部初审,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提请理事会批准。
4. 所有批准结果由会员工作部正式书面通知申请者。
第九条、 缴纳会费与入会确认
1. 获批者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,按照本委员会《会费管理办法》的标准缴纳相应级别首年会费。
2. 收到会费后,本委员会开具财政票据,并制作、颁发相应级别的会员证书、牌匾。
3. 颁发证书、牌匾即视为正式入会,享受会员权利,履行会员义务。
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第十条、 会员权利(所有会员享有)
1. 本委员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(个人会员及会员单位代表按章程规定行使)。
2. 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3. 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。
4. 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5. 优先获取本委员会发布的行业信息、政策资料。
6.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7. 理事、副会长单位额外享有: 参与本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讨论、优先承担委员会委托的课题或项目、在委员会官方平台进行形象展示等权利。
第十一条、 会员义务(所有会员须履行)
1. 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,执行决议。
2. 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和声誉。
3. 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4. 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交办的工作。
5. 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信息。
6. 理事、副会长单位额外承担: 积极献言献策,发挥行业引领作用,支持委员会资源整合与项目落地。
第五章 会费管理
第十二、条会费标准、缴纳时间及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《会费管理办法》,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。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、开展业务活动及秘书处日常办公。
第六章 证书、牌匾管理与使用
第十三条、会员证书、牌匾由本委员会统一制作、编号、颁发,仅限会员单位或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、伪造、涂改。会员资格终止时,应退回证书、牌匾。
第十四条、会员在宣传中使用本委员会会员身份时,必须真实、准确,不得夸大或用于非法活动及有损委员会声誉的场合。理事、副会长单位使用相应标识须遵守额外规定。
第七章 考核、变更与退出
第十五条、 年度报告与考核理事、副会长单位需按年度向本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。本委员会定期对各级会员进行动态评估,评估结果作为续期、升级、降级或退出的参考依据。
第十六条、 级别变更会员可根据条件申请变更级别,需重新提交申请并履行相应核准程序。
第十七条、 退出机制
1. 主动退会: 书面通知本委员会,交回证书牌匾,结清费用。
2. 自动退会: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任何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3. 除名: 严重违反章程、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,给本委员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被除名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八条、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理事会。
第十九条、本规章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
2025年12月18日


中央统战部
中国政府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