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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员申请
时间:2010-01-05]   来源: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章程


总则: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是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,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支持的行业组织,开展中医中药推广、开发、保护、表彰、教育等相关工作。
组织机构:本会设名誉会长、顾问委员会、专家委员会、会长、主任、副主任、常务委员、委员、秘书长,下设各行业工作委员会。名誉会长、顾问委员会、专家委员会由全国人大、国家民委、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国家药监局领导担任,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。

会员权利
1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监督权和表决权;
2、颁发委员会单位相应证书和铜牌;
3、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中国民族医药、保健品等推广活动;
4、参加中国民族医药发展论坛和技术研讨会;
5、参加中国民族医药、保健品示范基地、特色医疗、教育开发合作单位申请;
6、优先参与中国民族中医药、保健品优秀企业和优秀教育机构评选表彰活动;
7、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、保健品行业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和示范企业申请;
8、优先参与中国医药、保健品行业自主创新保护品牌申报;
9、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、保健品重点推广应用产品申报;
10、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产品监制申请;
11、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中心、地方委员会、行业专业委员会申请;
12、参与本会组织的“名医、名院、名企、名药、名校”等行业评选;
13、参与本会组织的诚信示范单位和人才开发基地评价认证;
14、协助企业媒体宣传,健康媒体企业专刊合作;
15、协助企业申办ISO质量管理体系、环境管理体系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;
16、帮助企业申请申报中国驰名商标;
17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药品、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包装合作;
18、参加本会年会、医术医药技术论坛、商务合作、国际交流等活动;


会员义务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2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;
3、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;

 

下载:成员申请表格

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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